(代自序)我的治学经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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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自序)我的治学经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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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他提出另一种解释:明初根据朱元璋的命令各地既调查了实际耕种的土地数,也调查了可供开垦的土地数。《明实录》中的数字是实际耕种的土地数,《诸司职掌》中的数字则为实耕地与可耕地之和。换句话说,只有《明实录》中的记载才是真实的,洪武年间的耕地不到四百万顷,此后明代耕地数虽有增长,到明中期仍在四百余万顷徘徊,直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厉行清丈田地才查出隐占的耕地,全国的耕地数上升至七百零一万顷。藤井先生的观点得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赞同,成为流行甚广的说法。中山大学的梁方仲教授则持另一种观点,他认为明初之所以有两种全国耕地统计数是由于大小亩的关系,即丈量的方法不同,用通常的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即小亩)来统计数字自然大得多,这就是八百四十九万顷数字的由来;而有些地方习惯上通行大亩(自三百六十步为一亩至七百二十步为一亩不等),按这种方法去统计数字必然小得多。吴晗先生在《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文中列举了洪武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四年不到四百万顷的数字,接着写上《诸司职掌》中所载洪武二十六年的八百四十九万顷,据此断言洪武年间经过多年垦荒和审核耕地数有大幅度增长。其实,洪武二十四年距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不过一年多,何况明帝国的版图早已奠定,全国耕地面积增加一倍以上是绝对不可能的。按我的观点,明初的耕地数应以《诸司职掌》的记载为准,因为它包括了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管辖@黄色小说 .56shuku./class12/1.html的全部耕地在内(《诸司职掌》是由朱元璋亲自下令编制,编成后又经他审定,然后才颁发给内外各衙门的,绝不可能出现重大错误;但是,朱元璋出于对军事保密的考虑,把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管辖的耕地数全部隐藏在行政系统的布政使司里面,这可以从两点来证明:一、河南、湖广二布政司的数字出奇地庞大;二、贵州、云南以及辽东、陕西以西的广大地区竟然连一亩耕地都没有)。即在洪武后期全国耕地数为八百五十万顷左右。整个明代耕地数都在八百多万顷以上(如明实录内绝大多数年分记载耕地数多为四百余万顷,可是在《明孝宗实录》里从弘治元年到十七年每年年底的耕地数都是八百余万顷,弘治十八年孝宗去世,武宗即位,耕地数又突然降到四百多万顷: 而弘治年间修撰的《大明会典》却在“土田”项下先引《诸司职掌》的数字,然后记载弘治十五年全国耕地数为四百二十二万余顷。可见明中期官修权威文献中仍有两种不同记载)。到万历九年,张居正清丈全国耕地的结果为七百零一万顷,可是在《明神宗实录》里记载万历三十年全国耕地数高达一千一百余万顷,这是明代史籍中出现的最高耕地数。如果我们以洪武后期代表明初,弘治年间代表明中期,万历年间代表明后期,那么,就都能发现有两个不同的数字,二者之间相距四百余万顷。这四百余万顷正是军事系统卫所管辖的耕地数字。总而言之,明代从洪武后期起,全国耕地一直保持在八百万顷以上;而到万历后期已增长到一千一百余万顷。

    三、明代的卫籍。洪武年间朱元璋建立卫所制度时,规定官军到达指定卫所后立即盖房、屯田。待到屯种收获的粮食自给有余时,即将在原籍的妻子、儿女(少数也有父母、兄弟)接来卫、所;未婚者由原籍军户(即其父母、兄弟等亲属)代为娶妻送至卫所(若其家贫困无力娶妻,由邻里资助)。卫所官、军既有产业(住房、屯田),又有妻子同住,指定卫所又往往与原籍相距甚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回乡,几代以后就同祖军原籍的亲属关系越来越疏远,而在卫所繁衍的后裔却越来越多。祖军的后裔因世代居住于卫所,逐渐演变成卫籍的主体(军官的长子袭承父职,次子以下为舍人;旗、军的长子亦须承袭,次子以下为军余;官、军的女儿大抵在卫所内婚配):由于划归卫所管辖的地区常常有多少不等的原住民籍户口,这些人口因隶属关系也成为卫籍的组成部分。卫籍的官军后裔一般是知道自己的祖军原籍的,但他们在制度上已经成为卫所的居民,比如卫籍人士参加科举考试只能到与卫所相关的布政使司去参加乡试,而不能去祖军原籍应试。自然,这同卫学的广泛建立有密切关系。明中期以后,卫籍人士通过科举出任官职的人相当多,然而在史传中记载他们的籍贯时却往往呈现混乱,有的用卫籍所在地,有的则沿用其人的祖辈原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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