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民大起义的前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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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农民大起义的前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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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宁夏之役耗银一百八十七万余两,朝鲜用兵费银七百八十余万两,播州之役用银二百万余两。见《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

    (31)见上条所引王德完疏。

    (32)《明史》卷七九。

    (33)《日知录》卷十二。

    (34)《春明梦余录》卷三六,载御史吴@黄色 :“国家岁入计一千四百六十余万,而辽饷五百万不与焉。”

    (35)顺治《白水县志》卷上。又如湖广武昌,岳州、长沙、衡州、宝庆等府“钱粮则派自加饷以来,王禄、赡田、藩工等项,比旧额倍加焉。闾阎无完缉之居,郡县少报满之吏。官司相见,无不攒眉。”见《明末农民起义史料》第六七页。

    (36)康熙《汝宁府志》卷六,《食货下·四》。

    (37)《崇祯长编》卷三六;《国榷》卷八八。

    (38)《春明梦余录》卷三六,《本计》条。又,漆嘉祉在《实求安攘疏》中说,百姓除了缴纳加派的赋税以外,“复益以地方私派,如供亿修筑之摊派,买米买硝黄之赔补。上檄所下,锱铢皆给于民。公课有额有期,私编难以数定,难以刻待。”见康熙二十三年《新昌县志》卷五。

    (39)《瞿忠宜公集》卷二,《清苛政疏》。

    (40)夏燮:《明通鉴》卷八二。崇祯年间河南巡按御史金光宸在疏中谈到中州四大病时说:“又中州之私派病民也,夫钱粮正项尚自不敷,而曷云私派。盖一法出则一弊从之。有等不肖有司,弁髦明禁,不详院、道。有借兵以私加,有假饷以擅派,有因建筑而科敛,有借解运而重征,或立杂支名色,或托费用不充,凡言设处,借一派十。虑乡绅之发私也,则漏阀家而洒茅屋,以为此人所不知者。追呼倍急,比责更严,反留正项在后,假口民欠,耸听吁苦,其实先已饫私橐矣。”见《金双岩中丞集·两河封事》。

    (41)孙承泽:《思陵勤政记》。

    (42)康熙五十七年《西乡县志》卷六,《艺文》载万历六年孙澜《旧均粮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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